原告:上海复大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XXX号一层,658号。
法定代表人:林珍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北京凌顶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瑶。
原告上海复大医院与被告北京凌顶慧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41,7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呼医生”产品销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即一呼导诊方案,服务期限一年,费用结算由平台服务费及导诊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嗣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预付款5万元,但在服务期内,被告仅为原告提供7个订单的服务,合计导诊服务费为3,300元,故合同终止后,被告还应返还原告预付款41,7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一呼医生”产品销售协议》,载明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向“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并未载明“签订地”地址。虽然涉案合同中原告盖章及签名处有“上海虹口”书写笔迹,但被告盖章及签名处并无该字样,故无法就此判断该书写内容的真实含义及双方就“签订地”达成了合意,亦无法确认该笔迹生成的时间。此外,涉案合同中批露了原告的通迅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华滋奔腾大厦B座14楼”,该地址与“上海虹口”亦存在冲突。故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为约定不明,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按一般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现合同履行地不明,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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