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文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莫承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莫承涛,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莫承涛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文宏,二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付公司)向原告支付收益分成款人民币(下同)5,584,346.69元;2.判令被告乐付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584,34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莫承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乐付公司签订《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被告乐付公司提供原告用于业务合作所需的运营商代码,原告具体负责产品的内容制作和提供。协议期间,被告乐付公司根据运营商提供的信息费总额,计算出本协议下的合作所产生的实际收入,并制作相关结算单,双方基于该实际收入,以计算单为准。按照原告为50%的比例进行分成,分成金额=信息费总额50%;以月为对账周期,被告乐付公司应于次月10号前将上个月的结算单盖章邮寄两份给原告盖章确认,结算单双方各持一份。结算到账时间为n+4,即1月份的收入,5月份结算到账,被告乐付公司在收到原告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原告按约所得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被告乐付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被告乐付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日0.3%的逾期违约金。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乐付公司就被告乐付公司支付原告分成款及被告莫承涛承担连带保证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告乐付公司尚欠原告收益分成款人民币6,084,346.69元;被告乐付公司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期付清全部的收益分成款;被告乐付公司任何一期不能到期足额支付,则所有的债务提前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乐付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分成款;被告莫承涛承诺为被告乐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至债务全部清除之日止。《协议书》签订完后,被告乐付公司只按约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合计50万元,剩余款项再无支付。故涉诉。
二被告共同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由于被告乐付公司经济困难,且已经努力偿还。第二项诉讼请求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希望法庭酌情降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被告莫承涛认可连带保证责任,也在努力筹措资金,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偿还期限。二被告不愿意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乐付公司签订《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乐付公司提供原告用于业务合作所需的运营商代码,原告具体负责产品的内容制作和提供;合作期限自2017年2月1日开始至2020年2月1日结束;乐付公司根据运营商提供的信息费总额,计算合作产生的实际收入并制作结算单,实际收入以结算单为准;原告分成按信息费总额*50%计算;被告乐付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被告乐付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每日0.3%的逾期违约金。此外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较详细的约定。
2018年7月10日,原告、被告乐付公司及被告莫承涛共同签订《协议书》,确认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告乐付公司欠付原告6,084,346.69元;被告乐付公司承诺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被告乐付公司任何一期不能到期足额支付,则所有的债务提前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乐付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的分成款;被告莫承涛承诺为被告乐付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直至债务全部清除之日止;因本协议或《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发生争议,可起诉解决。
原告自认《协议书》签订完后,被告乐付公司只按约支付了前两期共5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乐付公司均认可双方解除《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及二被告形成的《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及《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对被告乐付公司应支付原告合作款5,584,346.69元并无异议。故对该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协议书》并未对《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所有内容进行变更,即使《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依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约定显然过高,应予以调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以应付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另外,被告莫承涛未对保证范围提出抗辩,且《协议书》未明确保证范围仅限于合作款,故莫承涛应对被告乐付公司向原告所负上述合作款及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莫承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分成款5,584,346.69元;
二、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584,34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莫承涛对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790.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790.64元,由被告莫承涛、被告深圳市乐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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