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施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大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1.58元,财产保全费1,260.79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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