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双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胜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敏,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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