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复旦科教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捷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复旦科教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汉诚,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仁。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复旦科教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虽都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地方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合同签订地,故无法根据该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6楼1393室,但其在涉案合同中披露的单位地址为上海沪青平公路XXX号珠江国际中心LOFTB902,故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该地址属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范围内,据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