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灿远,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
被告:济南华珊中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先锋。
被告:淄博科健伟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霞。
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珊中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科健伟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茅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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