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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陕西蓝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灿远,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蓝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珣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丽虹,女。
  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蓝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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