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夏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吴同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翔,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上海夏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47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8,220.6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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