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男。
原告: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WERNERJUE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鹏飞,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外服公司)、原告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斯凯孚公司)与被告苏鹏飞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和8月5日分别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合并处理,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原告斯凯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被告苏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51,617元。事实和理由:外服公司因斯凯孚公司将被告退回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合法,外服公司不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斯凯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外服公司不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617元、斯凯孚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2日被告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斯凯孚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由于被告在工作期间,存在虚假报销、违规赠送客户礼品及违反利益冲突等严重违纪行为,斯凯孚公司因此将被告退回外服公司,外服解公司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两原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外服公司不需支付赔偿金、斯凯孚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苏鹏飞辩称,被告在工作期间没有严重违纪行为,外服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无合法依据,外服公司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斯凯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外服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裁决书,证明本案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解聘通知书、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证明斯凯孚公司将被告退回外服公司,退回理由是严重违反斯凯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3月31日;
3、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底单、退回快递、快递签收记录,证明外服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3月31日,被告拒收了外服公司寄出的解除通知,但是应当视为送达;
4、工会回函,证明外服公司将解除被告劳动关系事宜通知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5、被告与外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员工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制度及涉及利益冲突的规定;
6、劳务派遣合同,证明两原告关于派遣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原告斯凯孚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裁决书,证明本案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解聘通知书,证明被告严重违反斯凯孚公司的规章制度,斯凯孚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将被告退回劳务公司;
3、审计访谈记录,证明被告承认虚假报销、违规赠送客户礼品、违反利益冲突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知晓斯凯孚公司关于报销礼品政策等规定,但未按规定执行;
4、《斯凯孚中国礼品政策》,证明斯凯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允许馈赠的礼品和款待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内,超过该价值的应提交申报书,交直线经理及经理的经理审批;
5、确认函,证明被告知晓相关政策,愿意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容执行;
6、虚假报销的相关材料及整理说明,证明被告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报销材料、使用不符合实行报销费用发票进行报销等严重违反斯凯孚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7、费用报销所涉及的部分商户信息,证明商户信息及所提供服务与被告提交的清单不不匹配;
8、《斯凯孚员工--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声明,证明被告知道斯凯孚公司制定的有关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
9、应聘表格,证明被告与赵娜系夫妻关系;
10、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该公司与斯凯孚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以及妻子系该公司股东,分别担任监事和执行董事
11、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斯凯孚公司往来邮件及附件;
12、斯凯孚公司开票记录,证明被告的经济利益与斯凯孚公司存在冲突;
13、《员工手册》(摘录),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依据;
14、民主流程,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
15、《员工手册》在系统公示的截图,证明被告知悉《员工手册》内容;
16、工资明细,证明被告劳动合同解除前平均工资14,471.65元;
17、被告邮箱收发邮件截图,证明被告收到《员工手册》告知邮件,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
18、2016年和2019年的《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证明斯凯孚公司报销政策规定,包括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提供餐饮明细单等,结合礼品政策,对馈赠礼品哪些应当审批,哪些可以报销,公司都是有规定的;即使如被告所述是土特产也不属于允许馈赠的礼品类别,应当得到直线经理以及经理的经理书面审批后才可以执行,但被告不仅没有履行书面审批手续,还使用餐饮名目以及替代的小票去报销,用以掩盖被告馈赠礼品的事实,严重违反制度和职业道德的不诚信的行为。
被告苏鹏飞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在办公系统中进行报销时的截图,证明斯凯孚公司审核部门按照规章制度审核后予以报销,审核部门对被告报销手续和票据未提出任何质疑,被告是遵守了斯凯孚公司规章制度;
2,2017年9月被告经手办理的中秋节礼品馈赠的邮件截图,证明该次馈赠部门及金额远远超过了斯凯孚公司规定的礼品馈赠标准,按照原告的说法应当经过大区总裁批准,但是回函中批复人是被告的主管领导,显然斯凯孚公司并未真正执行过相关礼品制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斯凯孚公司对原告外服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的真实性,以及被告对原告外服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原告外服公司对原告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16的真实性,以及被告对原告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3至证据12、证据16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对原告外服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外服公司提供的证据2系斯凯孚公司发给外服公司的相关通知书,该证据已经斯凯孚公司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外服公司提供的证据3显示,外服公司按照“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南仁园70号20幢601室”地址,通过EMS向被告发出“内件品名”标注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邮件,但未签收被退回,因被告认可上述地址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被告的住址且被告从未告知外服公司住址地址的变更,故本院采信外服公司的主张,认定该邮件应视为送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虽对原告外服公司提供证据4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但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质证意见,对外服公司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斯凯孚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2系发送给外服公司的材料,该份证据已经得到外服公司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虽对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14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但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15和证据17,未经公证,该二份证据难以证明斯凯孚公司已经将《员工手册》在办公系统中公示,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继而对斯凯孚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斯凯孚公司虽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向被告送达了证据18,但其提供的2016年和2019年《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中,均规定了“单次餐饮(含酒水饮料)如果大于人民币300元的,必须提供以下单据:餐厅提供的打印完整的所有餐饮明细单、饭店开具的发票”,被告在实际报销过程中按照该规定申请报销,且被告认可的《斯凯孚中国礼品政策》规定有“日常的工作餐,标准参照《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本院完全由理由相信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的具体规定内容,故不予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因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系电脑截屏,未经公证,且证据1系外文件未经翻译为中文,本院采信两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2日原告外服公司(该公司原称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与被告苏鹏飞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被告到用工单位工作,具体单位将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2日起;在本合同期限内,被告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根据《派遣协议书》确定;本合同期限内,被告不得从事任何与用工单位利益、外服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帮助第三方创业,被第三方雇佣等;被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以及违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等约定的,外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一天,双方签订《派遣协议书》,约定被告到原告斯凯孚公司工作;被告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工程师;被告被派遣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税前),由用工单位支付等。2019年3月29日斯凯孚公司向外服公司出具《解聘通知书》,以被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决定解除聘用关系,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3月31日。同一天斯凯孚公司向被告出具《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告知外服公司因被告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将被告退回。2019年3月29日外服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被告确认的送达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南仁园20幢70号601室”向被告邮寄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相同理由告知被告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2019年4月29日被告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要求两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617元。2019年6月10日该委作出裁决,外服公司支付被告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617元、斯凯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2008年1月1日两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外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等。
2018年10月23日被告签字确认同意遵守的《斯凯孚中国礼品政策》关于“允许馈赠的礼品和款待”规定,日常的工作餐,标准参照《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用于增进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礼品或款待的价值须在人民币300元以内,对于任何价值超过300元的礼品或者款待,员工在馈赠礼物或者款待前都需递交“馈赠礼品/款待申报书”,由直线经理和经理的经理审批,任何价值超过1,000元的礼品或者款待都必须由斯凯孚中国区总裁批准。
《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2016)和《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2019)均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个费用不能报销;可以报销的商务餐饮分两种类型,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单次餐饮(含酒水饮料)如果大于人民币300元的,必须提供以下单据:餐厅提供的打印完整的所有餐饮明细单、饭店开具的发票;为了避免虚假报销,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报销进行审计,如果公司发现员工违反差旅报销政策,即使该报销已被公司批准及支付,公司仍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相应处理。
2013年8月30日被告与其妻共同设立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担任监事。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阀门、水泵、机电产品、轴承、密封件、电线电力设备、建材、装饰材料、自动化控制设备的销售;机电设备、环保设备、消防设备、水泵的维修、销售及技术服务……。
被告的经营范围为:以轴承为主的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及其他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除拍卖);商品进出口和相关的商务咨询及售后服务;从事机械设备、零配件的加工(限分支机构)、维修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审批按照国家硬性规定办理)。
2018年10月12日斯凯孚公司与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斯凯孚公司购买汽车仪表(转速计)、通用设备(数据采集仪)、敏感元件及传感器(传感器)、分析仪器(数据分析仪)等,包括按照调试费在内的合同价总计82,667.01元;2019年3月15日斯凯孚公司向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上述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0月23日被告签收《斯凯孚员工协议—利益冲突》,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面声明“在入职时及为斯凯孚工作的所有时间内,从未发生任何利益冲突/潜在的利益冲突,我明白一旦确认有利益冲突/潜在的利益冲突……”。
还查明,2019年3月29日斯凯孚公司就审计报销事宜等向被告调查,被告书面确认相关事实如下:一、非出差费用报销表1、18-Jan-2019CNY2,240(元),18-Jan-2019CNY3,000(元),汤山15个客户参加,还有LesleyXie一个中午一个晚上,小票记不清了;2、21-Jan-2019CNY893(元):年终给客户的一些土特产,小票不是这家的,是替代小票,送的是礼品,报的是餐饮,因为公司不让走流程,走流程比较复杂;3、02-Feb-2019CNY1,592(元):周六10个人参加,客户是南京高精轨道,正常是4个人,但是比较高,所以写的人数比较多,超标来回审批比较麻烦,以前可能意识不太强;4、28-Feb-2019CNY3,450(元):我们年终的总结会议,每年都会有,大概17-18人,JasonGuo,RoyZou,李康,大连张亮,Cathy,大部分是我们内部员工,两天的活动,当天就一份3,000(元)多,主要餐饮,住了一晚。二、款待和礼品报销明细表23-Nov-2018:因为要CFO批,后来就没报,我们有个货发错了,跟工厂的采购,仓库物流请他们吃饭,客户说要去娱乐场所,我们并没有参加,客户说花了18,000(元),这是第一次,Jason说要合规,就没报,发票是真的,小票是A4自己做的;……利益冲突:他们以我名字去注册,但我没有经营,变更名字比较麻烦。
审理中,两原告和被告认可被告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458.50元,及按该标准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应为244,419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接受劳务派遣在斯凯孚公司工作期间,对斯凯孚公司执行的《斯凯孚中国礼品政策》和《SKF中国出差及日常支出报销政策》(2016年版、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但是,被告在其本人填写的《非出差费用报销表》,其中第2项即2019年1月21日发生的金额为893元的费用,实系馈赠客户的礼品,却使用替代小票(清单)以“餐饮”名义申请报销,其中第3项即2019年2月2日发生的金额为1,592元的费用,正常参加人数为4人,但描述参加的人数为“10人”等等,上述被告的申请报销行为,明显违反了斯凯孚公司的前述规定。虽然斯凯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告送达《员工手册》,难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但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并处理。在斯凯孚公司已经告知被告“为了避免虚假报销,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报销进行审计,如果公司发现员工违反差旅报销政策,即使该报销已被公司批准及支付,公司仍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相应处理”的情形下,斯凯孚公司对被告作出退回决定,并无不妥。
其次,外服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益冲突”的条款,该条款约定“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创业等;斯凯孚公司亦于2018年10月23日与被告签署《斯凯孚员工协议—利益冲突》,同时被告作出“从未发生任何利益冲突/潜在的利益冲突”的书面声明。但是被告实际于2013年8月30日与其妻共同出资设立了南京乐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担任监事,由于被告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向斯凯孚公司作出书面声明之前及之后已经将此事告知斯凯孚公司并获得斯凯孚公司认为该行为“与利益冲突无关”的认可,本院应予认定被告违反了两原告与其约定的“利益冲突”的要求,斯凯孚公司将被告退回的行为,并无不当。
外服公司在斯凯孚公司将被告退回后,基于相同理由即被告违反报销政策规定和违反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悖,该解除行为合法。原告外服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617元、原告斯凯孚公司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不需支付被告苏鹏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617元、原告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力
书记员: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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