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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珍,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签署《光明优+项目外高桥自贸区仓库包装置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包装置换协议》),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入境的光明优+产品在外高桥自贸区仓库等进行包装置换服务。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要求原告具有年置换至少816个集装箱的人员、设备和仓储配备,并承诺原告一年委托置换的集装箱数量不少于816个,双方并约定如未达到816个集装箱的承诺保底数量,被告应按照816个箱子的数量向原告支付差额部分费用。2014年12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集装箱包换置换服务费由原先的6,210.45元调价至8,036元。此后,被告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实际委托箱量579个,比双方原定的少了237个;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实际委托箱量100个,比双方原定的少了716个。原告曾于2017年7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差额箱量补足置换服务费,原告考虑到将来继续为被告提供置换服务的可能,该案经海事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已全面停止了委托原告的业务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原告认为其为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包装置换服务协议,前期在人力、物力方面进行的大量投入是基于被告一年集装箱总量的保底承诺,并基于保底总量才同意对服务费给予一定的折让。现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实际委托箱量比双方原定的少了716个,原告除无法收回前期投资外,还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段期间的包装置换服务费5,753,776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实际为原告受被告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首先,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受被告委托对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光明优+产品提供包装置换代理服务,被告向其支付相应的代理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等发生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的海上货物包装置换服务位于上海自贸区,故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当由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其次,原告已就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包装置换服务费于2017年7月以相同的理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此后,被告已于2018年9月依据《包装置换协议》就原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迟延交付等违约行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亦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被告支付《包装置换协议》下发生的超期超额移库费与误工费等,说明原告亦认可履行《包装置换协议》所发生的相关纠纷系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鉴于上海海事法院已审理原、被告就涉案《包装置换协议》提起的三起诉讼,其对协议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均有充分的认识与了解,故本案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履行《包装置换协议》引发的诉讼,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经海上货物运输的入境货物在外高桥自贸区仓库等进行包装置换等事务,由此发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原、被告双方就《包装置换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纠纷已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亦曾就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差额箱量包装置换服务费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调解审结,故原告对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亦应明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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