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立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730.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丁立明系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70.65平方米。原告系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93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支付物业费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行使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外经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730.40元(按照建筑面积70.6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93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丁立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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