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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群舟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德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唯,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群。
  被告:上海群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坤。
  被告:刘立群,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群舟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群舟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立群价值人民币1,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上海外经贸申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医学院路XXX号10A的担保房屋;
  二、查封权利人上海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二十二层的担保房屋;
  三、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立宙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群舟纺织品有限公司、刘立群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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