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多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国,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汇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多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多棱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多棱木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多棱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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