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多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仲平。
被告:龚伶莉,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惠琴,女,1953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多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伶莉、黄惠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多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伶莉、黄惠琴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多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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