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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32505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05部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袁崇高,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旗,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05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汤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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