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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世界国际旅游公司与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世界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茂火,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大世界国际旅游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旅游”)与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乾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世界旅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乾旅行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世界旅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退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862.76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47,86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两份《旅游产品确认单》,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上海旅游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采购万象、万荣、琅勃拉邦5晚旅游产品,共两批次,订单金额分别为7,698元、34,792元,合计42,490元。根据约定,被告应安排供应商向原告提供所采购的旅游产品。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2,490元。后因被告原因,双方签订的订单无法履行,2016年12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退还所欠款项47,862.76元,但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旅游产品确认单,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确认单,原告向被告预订旅游产品,共两批,合计金额为42,490元;
  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款项42,490元;
  3、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认欠付金额为47,862.76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
  被告宏乾旅行社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服务,被告自愿提出解决方案,原告亦予认可,被告应按照方案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承诺在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基础上自愿支付违约金,于2017年1月20日前共需支付47,862.76元,现被告并未向法庭举证已经履行,原告诉请履行支付义务,并无不妥。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均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相关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世界国际旅游公司47,862.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7,86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上海宏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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