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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与松江新桥工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再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江新桥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益仲,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江新桥工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73,8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上海农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13,873,860元。2018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将13,873,860元支付至本院账户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账号内存款13,873,86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江新桥工业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13,873,8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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