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邵煜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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