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高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号一层Q1068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XXX号中国梦谷南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贝飞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上海大众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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