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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何洲,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东。
  申请人上海大众运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35,587.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上海兔小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35,587.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葛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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