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州,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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