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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海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州,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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