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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涛。
  委托代理人项昌军,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在签订的《货运机动车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和被告出具的挂靠车辆车主承诺书中,均未对争议纠纷的解决进行管辖约定,合同中也未约定履行地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三里居委会王庄184号,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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