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君,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国云,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大冠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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