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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昊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鹫山村卞更巷生产队。
  经营者:陈兴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爱国,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雪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昊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上海大华正盛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昊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昊建筑材料租赁站自行负担。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房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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