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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蔡亚芬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葛一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芬,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虹,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系徐虹之母),女,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麟,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思华,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兵,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石,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清,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漪,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慧玲,女,194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美芳,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和,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亚芬、徐虹、阎麟、陆思华、潘兵、陈红石、王伟清、江漪、应慧玲、林美芳、原审被告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33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张 煜

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丁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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