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叶,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胜平,总经理。
原告上海大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大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736元,共计4,761元,由原告上海大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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