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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与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学与被告安丘市明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黄凯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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