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史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瓯,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受理后,被告上海晟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本市虹口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本市虹口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晟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晟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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