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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寻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戴顺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向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岂公司)、寻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谱公司)、原审被告戴顺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谭晓明,上诉人寻仟公司、原审被告戴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焦晨恩,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雪、常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共同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7031号民事判决。2.驳回图谱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戴顺于2017年9月19日向案外人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索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以下简称被控诋毁邮件)和戴顺于2017年11月20日在微信公众号“仟寻招聘助手”上发布的文章《仟寻创始人声明》(以下简称被控诋毁声明)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事实或误导性信息的关键事实,径直认定上诉人构成商业诋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一)被控诋毁邮件和被控诋毁声明均不构成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信息。1.一审法院遗漏认定上诉人递交的“招聘网站主管关于与图谱公司之间不存在授权关系、合作关系的邮件”一审证据。2.上述遗漏证据和其他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图谱公司没有获得招聘网站和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其简历搜索服务存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著作权侵权及违约等风险。3.上诉人基于图谱公司未获招聘网站和个人信息主体授权情况下,在被控诋毁邮件中称该种获取简历的方式为“以非正常的方式爬取”属于理性客观判断,不构成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信息。(二)一审法院以过高的商业道德标准认定上诉人发送被控诋毁邮件构成商业诋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如前所述上诉人依据客观事实所作理性判断符合一般商业道德。(三)被控诋毁声明系针对图谱公司所发布的律师声明的正常回应,主观上不具有市场竞争目的和贬损图谱公司的恶意。二、英格索兰公司HR在收到被控诋毁邮件前要求图谱公司声明法律风险的事实,足以证明英格索兰公司顾虑图谱公司简历搜索功能的合规风险,进而终止了与图谱公司的交易,一审法院未查明该节事实,反而认定英格索兰公司系因被控诋毁邮件误导而终止交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三、即使大岂公司、寻仟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但大岂公司目前已经删除了被控诋毁声明,因此本案中判令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四、即使大岂公司、寻仟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但一审判决错误的将被控诋毁声明2017年12月26日的阅读量及点赞量,认定为2017年12月21日的阅读量及点赞量,导致错误认定被控诋毁声明的影响力,故一审法院判令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刊载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五、即使大岂公司、寻仟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综上,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图谱公司辩称,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与图谱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部分业务服务彼此具有可替代性。大岂公司首席运营官、寻仟公司董事戴顺既未经过严谨的实例调研,亦缺乏最基础的事实佐证,在不具备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在向英格索兰公司发送的被控诋毁邮件中,将图谱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图谱职位分享平台V1.0”等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权利软件)定义为一款“简历抓取恶意软件”,并描述其“采用不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些网站上的简历资料库”“这种不当行为显然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同时刻意引用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渲染图谱公司权利软件的“违法”严重程度,强化英格索兰公司因担心交易合规性而产生的恐慌情绪,以求达到阻止潜在交易达成之目的,损害了图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信誉及服务声誉,已经构成商业诋毁。并且,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还通过发布被控诋毁声明的方式,进一步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图谱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大岂公司、戴顺及寻仟公司:1.立即停止对图谱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2.共同赔偿图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共同在名为“仟寻招聘助手”的微信公众号(MoSeekerHR)、网址为www.moseeker.com的网站刊载声明,消除影响;4.以与发出诋毁电子邮件相同的方式向英格索兰公司及其亚太和全球合规组发出前述消除影响的声明;5.赔偿图谱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95元(含律师费46,000元,公证费18,370元,交通费23,905元,住宿费6,020元,翻译费10,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主体及相关情况
  图谱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1166.6666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图谱公司享有“图谱职位分享平台V1.0”等计算机软件(即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并于2017年8月获得了ISO27001安全体系认证,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另,图谱公司还被人力资源智享会评选为“2017年中国招聘技术创新供应商10强”,被中国人力资源沙龙评为“2017年度最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产品获得“2017年度人力资源科技最佳产品奖”等奖项,2017年9月22日,图谱公司获得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大岂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注册资本为125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此外,大岂公司还获得如下主要奖项:被《人力资本管理》杂志评选为“2014-2015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大奖”“2015-2016大中华区最具潜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奖;被全球投资风向杂志《红鲱鱼》评为“2016-红鲱鱼RedHerring亚洲100强”最具潜力创业公司;被人力资源智享会评选为“2017年中国招聘技术创新供应商10强”;于上海市徐汇区第五届“创业梦之星”评比中获得“最具商业模式奖”;2016年9月,被中国创新业大赛(上海赛区)组委会评选为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上海赛区)“企业组优胜奖”;在“临港杯”2017年“创青春”上海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此外,大岂公司还收获人力资源业内多家投资机构的多轮投资,并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等部门颁发的奖金及补贴,在有关网络媒体上亦有宣传其招聘服务的相关报道。一审庭审中,大岂公司陈述其主营业务为提供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
  寻仟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为58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建材、医疗器械、珠宝首饰(除毛钻、裸钻)、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业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寻仟公司的股东为MoSeeker(HK)Limited。
  戴顺系大岂公司的首席运营官(COO),身兼寻仟公司董事。
  二、权利网站演示公证及相关情况
  图谱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2018年1月17日,图谱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小菊在完成清洁步骤后,操作公证处计算机完成如下演示:1.使用Excel程序随机生产四组数据,并从中抽取4个数据,组成登录权利网站所需的用户名(998719@XXXXXXX.com)、公司名称(XXXXXXX)和密码(XXXXXXX);2.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权利网站网址,进入登录页面,键入用户名、公司名称和密码(相应权限已在公证员监督下开通)。登录后,页面统计显示发布职位及相关简历的数据均为0,点击左上角的Sourcing,出现51job、智联招聘、猎聘网等各大招聘网站名称,点击企业自有库栏目,搜索相应简历信息的内容为无结果;3.在搜索栏中录入“CAD制图工程师”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全部渠道搜索相关CAD制图工程师为0个结果”。逐一点击下方51job、智联招聘、猎聘网等各大招聘网站名称的按键,均显示为“抱歉,您未获得账户分配,暂不能使用本渠道搜索”;4.点击该页面“设置”一栏,在账户绑定栏目下方点击绑定账号,跳出创建账户对话框,在该对话框中选择渠道一栏依次选择51job、智联招聘、猎聘网,输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前述招聘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确认后显示账号绑定成功字样。将前述绑定账号,分配至998719@XXXXXXX.com的用户名下;5.返回登录页面重新输入密码(XXXXXXX)进行登录,再次在搜索栏中录入“CAD制图工程师”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全部渠道搜索相关CAD制图工程师为6100+个结果”,51job按键一侧显示38、智联招聘按键一侧显示4000+、猎聘网按键一侧显示2062;6.点击51job按键,进入简历列表,选择任一简历浏览,出现内容为年龄,学历,毕业院校,工作经历,求职意向等详细内容,但求职者姓名等身份信息及具体联系信息被遮盖,无法显示;7.重返主界面,点击企业自有库栏目,搜索相应简历信息的内容仍为无结果;将招聘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与登录用户解绑后,相应搜索结果同未绑定状态,企业自有库栏目中的简历信息内容仍为无结果;8.进入登录界面,输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权利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首页,在搜索栏中录入“CAD制图”进行搜索,结果显示“全部渠道搜索相关CAD制图工程师为405个结果(均为企业自有库中数据)”;9.输入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51job、智联招聘、猎聘网的用户名及密码,并进行账户绑定,先后选取两份简历进行浏览(关键信息被遮盖),在扣除相应“合同点数(即购买)”或消耗“精英简历数(即购买)”后,完整地显现出全部简历所载信息。将购买的两份简历信息经设置存储于专属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权利网站的企业自有库中;10.将51job、智联招聘、猎聘网的用户名及密码与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权利网站登录账户解绑后,退出权利网站登录状态。在登录界面,重新输入户名998719@XXXXXXX.com及密码XXXXXXX,搜索前述已购买的两份简历信息,显示结果为“本次搜索没有结果”。
  另,在权利网站中载有“账户数据保护声明”,内容如下:“图谱sourcing平台账号及数据保护声明,……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保护您在我们系统上的企业以及个人数据,图谱作为本招聘管理系统的所有人,特此发布本声明如下,提醒您仔细阅读:……一、访问及操作信息的收集……访问及操作图谱招聘系统时,您需在初始化阶段绑定您的相关合作招聘网站的账号,相关信息均是您自愿提供的。当您使用或操作图谱系统时,图谱的服务器可能会自动或被动地录入因特网服务商名称、您的注册用户数据、您的电脑成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和览器、您浏览和操作系统时的IP地址、您浏览的日期、时间长度和次数、您实际浏览的页面,您链接到本系统之前所在的网站等信息,该等信息系基于您自愿操作本系统,从而使我们获得的信息,亦视为您自愿提供的使用信息的一部分。二、访问及操作信息收集的目的……图谱系统收集您操作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优化并丰富您的用户体验,收集信息的目的仅限于(1)提供系统操作及使用管理(2)提高您的系统访问及使用体验(3)方便您使用您的招聘网站账号,访问您所在企业合作中的招聘网站(4)提供及优化您需要的产品服务(5)提供您需要的系统使用统计数据。三、隐私保护……1.图谱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账号和相关登录、点击浏览、下载等信息)、客户在此产品创建的简历数据库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自行使用。2.您应妥善保管登录此系统的账号和登录信息,不应将自己的账号或登录信息外泄、转让或出借予第三方使用。如您发现您的账号未经书面许可被第三方使用,需立即通知图谱,图谱应在您通知之日起8小时内立即为您更换新的账号并注销之前的账号。3.图谱应采取有效且适当的措施(1)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及其保密性(2)防止任何可能危害到保密信息安全性的威胁(3)确保保密信息不会被不当的接触或使用。四、免责说明……您使用及操作本系统均需要具备招聘网站的帐号使用合同,且必须拥有招聘网站的职位发布额度及简历购买额度。您进行职位发布、简历搜索下载等操作时,招聘网站自动扣除相应额度,图谱为您提供招聘系统以帮助您更便捷有效地发布职位及搜索简历,访问原本就对贵司开放的数据,图谱承诺所有数据属于客户,图谱不拥有任何数据的所有权。五、资质说明……1.图谱拥有所有合法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资质)及权利提供符合双方合同项下招聘系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图谱拥有此产品及其服务所涉及的任何产品、技术或程序的合法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因此你不会因使用此产品或其服务而遭受任何第三方向其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法律行动或法律程序。2.图谱是标准的SaaS平台技术提供商,所采用的技术和安全标准严格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和通行惯例,图谱于2017年8月通过了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上次修订时间:2017年8月7日”。
  此外,北京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企业授权证明》,其授权图谱公司使用与其有合作的招聘渠道(智联、前程无忧51job、猎聘、赶集、大街网)账号及图谱系统账号,仅在一审法院需要时做相应操作演示。授权有限期为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
  三、被控诋毁事实及相关情况
  2017年6月、7月间,图谱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开始与英格索兰公司就包括微信平台在内的系列招聘软件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持续磋商(以下简称涉案项目)。2017年8月29日,CatherineSun(英格索兰公司人员,下同)向图谱公司工作人员AminZhao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相关磋商项目现已通过了HRIT的风险评估,将进入采购流程的后续环节。2017年9月11日,CatherineSun以电子邮件方式致函图谱公司人员,表示涉案项目已进入采购的谈判阶段,提出英格索兰公司方面的修改意见,并提醒图谱方面合同签订时会同时需要图谱公司签署英格索兰公司的保密协议和反腐败条例两个文件。图谱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27日将《招聘一体化协议》(《IRCO-TupuSOW》英文文本)、两份《图谱招聘解决方案服务合同》(即《英格索兰-图谱微信合作协议》中文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英格索兰公司。
  2017月9月19日,戴顺通过名为paul@moseeker.com的电子邮箱向英格索兰公司合规组所属邮箱(Ethics@irco.com)发出被控诋毁邮件,内容如下:“IRCO合规组,本邮件旨在报告贵司的一家潜在人事服务供应商,即图谱360[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带来的一系列重大违规风险。图谱360是一款简历抓取恶意软件,在未经相应招聘网站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各大招聘网站(比如51job.com,zhaopin.com,liepin.com,58.com等)上抓取简历信息(个人信息)。图谱360可能声称其已经获得各大网站的API授权,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只要与IRCO使用的这些网站核实一下就很容易确认这一点。图谱360采用不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些网站上的简历资料库,在未经职位申请人允许或知晓的情况下存取并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这种不当行为显然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包括A.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刑法条文)……B.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C.侵犯版权……D.违约……但IRCO若使用图谱360的服务就将违反上述协议。本报告将发送给IRCO中国、亚太和全球合规组。……戴顺PaulDai,首席运营官,一家招聘控股投资公司(此处对应的英文表述为Moseeker,IncARecruitHoldingInvestedCompany)…电邮:paul@moseeker.com”。大岂公司、戴顺确认该处的Moseeker,IncARecruitHoldingInvestedCompany表述指代大岂公司。
  2017年9月20日、9月21日两天,图谱公司工作人员杨丽娟与CatherineSun就涉案项目进行了微信交流,涉及如下内容:“(杨)今天上线先发一些职位……后续大家培训后,由大家认领了职位后,各自操作发布出去……(CatherineSun)你们有人登录我们的微信后台吗?(杨)是的,准备上线,还需要你帮忙扫码……(杨)Catherine,下午1:30开始职位发布的培训,我们正常开始?……(CatherineSun)你能给我一份培训材料么?(杨)微信的还是整体sourcing的?(CatherineSun)就是你今天讲的那些内容……(杨)好的,今天稍晚点给你好吗?我会按咱们英格索兰的后台截图重新整理……。”
  2017年9月25日,CatherineSun(电子邮箱为catherine_sun@ap.irco.com,下同)发送电子邮件至图谱公司工作人员AminZhao,内容载明“据报告,图谱是一家简历整合服务的非法供应商。这一问题引起IngersollRand的高度重视,因此可能会影响到我方作出是否仍会购买图谱提供之服务/产品的决定。希望贵司今天能对我方的以下几项顾虑作出回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问题……侵犯版权问题……违约问题”。图谱公司收悉上述信息后,针对英格索兰公司提出的疑问,专门出具了《客户声明》澄清事实,并先后向前者出具《图谱微信平台技术信息解释》《承诺书》《图谱微信技术方案介绍-英格索兰招聘官网职位同步》及相关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就图谱公司权利软件相关技术的运行原理、安全性及合法性反复、多次地予以解释、说明。
  2017年11月14日17时许,图谱公司人员张振发出电子邮件致CatherineSun,所载内容如下:“昨天你来电通知英格索兰与图谱原定的合作暂时终止事宜,我已经汇报给公司管理层,公司及CEO吴总非常关注此事。从吴总今年六月初与贵司总部HR及IT同事电话会议沟通,到九月我们双方达成合作意向,这期间图谱和英格索兰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图谱也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发完成了英格索兰微信招聘平台的搭建。但是因为仟寻(MoSeeker)戴顺一封完全无中生有的邮件,我们的合作从原定的18万元调整到2万,到现在暂时终止所有合作,我们的确感到十分遗憾和不解,这个结果对我们双方来说都是重大损失。做为销售,我代表图谱公司恳请你向公司转达我们的希望,希望英格索兰能重新考虑我们的合作。图谱已经对仟寻(MoSeeker)及戴顺本人提请了商业诋毁诉讼,也一定会继续配合英格索兰针对此事进行的所有调查……”。当日晚20时17分左右,CatherineSun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张振,表示充分理解,认同两公司均为此投入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表示(相关文本内容)中,确实有一些让客户存在疑虑的合同条款,并对诉讼结果表示期待。另,在图谱公司致英格索兰公司的邮件文本附件中,载明双方磋商系列招聘软件技术服务的涉案项目总价为184,440元,但截至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图谱公司未能与英格索兰公司就涉案项目缔结协议。
  2017年11月20日,戴顺在大岂公司运营的名为MoSeekerHR(仟寻招聘助手)的微信公众号中发表被控诋毁声明,载有如下内容:“我是仟寻Moseeker(上海大岂网络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兼COO戴顺,也就是图谱公司委托律师声明中特别提到大名的人。鉴于图谱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谱公司)把一封自己花钱雇人写的律师声明发得到处都是,仿佛这是一张有公信力的判决书;那么我也代表自己给各位看官讲一讲事情的原委,给大家繁忙的生活带来一点点调剂……首先,究竟发生了什么呢?上个月,仟寻的某外企客户的一位负责HRIT的同事和我交流到关于图谱公司的情况,同时提到了其产品‘一键检索全网简历’(或者叫‘Sourcing’)的功能。鉴于该客户当时仍在与仟寻的合同期内,且该客户的供应商守则上明确要求供应商报告任何所知晓的不合规风险,于是我写了一封邮件给到客户,明确说明图谱公司产品的所谓‘一键检索全网简历’功能未经各大招聘网站授权,并且既然没有授权,那就是以非正常的方式爬取这些网站的简历数据库。同时,目前中国立法环境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越来越多,应该引起各方的更大重视。此外,客户和各大招聘网站签订的商业合同中也有明确相关约定。比如猎聘网很明确要求客户不能‘以其他技术手段大量刷取乙方的简历信息’。该客户意识到如此明显的合规问题,自然打消了和图谱公司合作的念头。于是图谱公司就起诉我商业诋毁。是否是诋毁,关键就是图谱公司究竟有没有得到各大招聘网站访问简历数据库的授权。如果他们得到过授权,那么我戴顺就是捏造事实,恶意攻击。但是如果没有,那么图谱公司就是把客户置于法律和合规风险之下,是对客户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图谱公司到底有没有得到各大网站访问简历数据库的授权呢?这个很简单,只需图谱公司拿出授权书就可自证清白。其次,我来尝试不专业地介绍一下中国的诉讼机制。在中国,起诉立案受理的要求是很低的。基本上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一些初步的书面材料,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都可以立案。也就是说,只要图谱公司主张,我的邮件侵犯了其商业声誉,导致生意没得做了,而且出示该邮件记录,那么法院依法必须受理。但是受理不代表法院支持其主张。自己有问题,还先告状。告状有啥用,有本事你告赢。法院还没宣判就挥着一张自己写的律师声明到处招摇,这是把高考准考证激动地当作录取通知书了。当然我也理解图谱公司,在这个节骨眼上,如果不发起诉讼,那么就是默认自己有问题,落下个软肋,以后就没法做生意了。但是一旦发起诉讼,恐怕也是骑虎难下。因为一旦法院明确认定爬取简历违法,那么被各大网站追究起来就麻烦更大了。……最后,回到主题,仟寻MoSeeker期待本案成为一个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判例。我们也希望这个判例将见证中国法制的进步。前几天我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被提交。也就在这几天,听闻三大网站都在为了保护其用户个人信息不遗余力,并积极采取司法举措处理简历爬取的行为。我们期待和所有有正义感的人一道,把这个行业带向更美好的未来”。结尾显示的该文阅读为1,623,点赞为36。
  2017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戴顺及大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导在名为“招聘/HR第三方创始人/ceo/vp交流”的微信聊天群中多次发送被控诋毁声明一文的链接。当日,被控诋毁声明对其中内容略作删节、调整后重新在MoSeekerHR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被控诋毁内容无变化,相关阅读及点赞重新计算),截至下午16时49分,该文阅读变化为2,277,点赞为40。期间,有部分收悉被控诋毁声明的客户就该文专程向图谱公司问询原委,图谱公司对此一一进行了回复。
  四、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签订协议等情况
  2016年6月21日,英格索兰公司与寻仟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后者为前者提供基于微信(平台)的移动社交招聘方案的技术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涉及微信端职位发布、微信端简历申请、职位转发追踪等功能,服务经费总价记为20,394元。服务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前述协议中“五、反腐败”条款项下,寻仟公司同意并确认“其完全了解并将遵守协议附件一中所规定的甲方《商业合作伙伴行为准则》”。该协议附件《业务合作伙伴行为准则》其中载有如下内容:“《IngersollRand业务伙伴行为准则》适用于IngersollRand及其运营子公司……合资伙伴、供应商及其他业务合作伙伴……,IngersollRand开展各项事务时,要恪守最高的法律、道德和伦理标准……为了达到这一标准,IngersollRand希望其各项业务合作伙伴的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本准则及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IngersollRand保留评估是否达标的权利,并希望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纠正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业务合作伙伴应根据要求为IngersollRand评估准则合规性提供相关信息……如果业务合作伙伴拒绝或无法按照我们的要求纠正不合规问题,我们最终可能终止合作……业务合作伙伴应及时报告违反本准则的行为或者向IngersollRand经理反映IngersollRand员工任何不道德行为”。
  2017年5月12日,贾刘琴就即将到期的《技术服务协议》之续费问题与CatherineSun商洽,前者安排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庭审中,大岂公司与图谱公司均确认《技术服务协议》于2017年6月到期后,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以续费方式实际履行,而2017年9月19日恰处于该续费履约期间。2017年11月22日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寻仟公司为英格索兰公司提供微信端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含税总价记为25,586元。服务期限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大岂公司确认,贾刘琴为其工作人员。
  经查,微信公众号英格索兰微招聘(微信公众号:IR_Recruiting)于2017年11月27日上线运行,账号主体为英格索兰公司,功能简介载有“关注英格索兰中国招聘官方账号,收获第一手招聘信息,抢先查询求职状态,全方位解答求职问题”,点击“Email上传简历”菜单,出现如下内容:“仟寻MoSeeker将读取以下资料……”,页面底端出现“PoweredbyMoSeeker”字样。一审庭审中,大岂公司、戴顺和寻仟公司共同确认,“仟寻MoSeeker”为大岂公司旗下产品,该微信公众号的技术服务由大岂公司实际提供。
  另,各方均确认图谱公司拟与英格索兰公司签约提供的有关涉及微信平台系列技术服务,与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项下服务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五、合理费用支出
  图谱公司针对维权合理支出提交票据若干,金额记载如下:律师费46,000元,公证费18,370元,交通费12,063.20元,翻译费10,800元,餐饮费607元,住宿费5,020元。
  六、其他
  2017年11月11日,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接受图谱公司委托在权利网站上发表《律师声明》,其上载明“……图谱公司得悉有竞争者向客户/潜在客户发送实名及匿名信件,虚构事实、散布不实言论,恶意诽谤抹黑图谱公司技术和产品。图谱公司已获知实名诽谤信来自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仟寻Moseeker)及其首席运营官戴顺。图谱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律师正告匿名散布诽谤信件的人或机构立即停止相应的不法行为,不要抱有幻想并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匿名诽谤其他经营者商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同时,本律师郑重声明,图谱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和安全标准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恳请社会各界协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帮助我的委托人维护合法利益……”。
  部分招聘网站就权利软件是否系网络爬虫技术一节向一审法院出具网站后台访问记录及反馈。其中,万仕道(北京)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猎聘网)出具的书面反馈载明:“猎聘网从未授权图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任何方式(包括采用猎聘网客户的账号进行模拟登录)检索我司简历数据库。简历数据库是我司商业秘密。我司对简历数据库享有著作权,一切形式的未经授权爬取我司简历数据库的行为均是对我司简历数据库的非法入侵和对猎聘网候选人个人信息的侵犯。此外,图谱使得企业用户不再登录猎聘网后台,因而妨害了猎聘网对企业用户进行的正常的客户接达,包括各类猎聘产品的营销工作,极大损害了猎聘网的正当商业利益。同时,图谱所谓‘简历比对更新’功能也严重侵犯了我司正当商业利益。猎聘网对图谱的恶意爬取行径的态度是一贯的,我们保留对图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发起法律诉讼的权利。……自2017年1月起至今,我司安全平台监测到的图谱的爬取记录有100,000+次,均记录为入侵事件,部分事件截图如下……2017年1月以来,我司针对图谱公司采取的反爬措施如下:1.明确将非法访问记录为入侵事件;2.封禁图谱使用的IDC服务器IP多达51次,……;3.封禁使用图谱客户的猎聘网账号多达上百个”。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招聘网)书面反馈载明:“智联招聘网未授权图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采用智联招聘网客户的账号进行代客登录,通过代客登录方式检索我司简历数据库。简历数据库是我司商业秘密,我司对简历数据库享有著作权,一切形式的未经授权爬取我司简历数据库的行为均是对我司简历数据库的非法入侵和对智联招聘网站候选人个人信息的侵犯,我司保留对图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之权利。……自2017年12月至今,我司安全平台监测到的图谱代客登录方式访问网站简历信息5000+次,均有后台相关记录,部分截图如下……”。山景科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载明:“根据现有信息无法确定图谱公司是否爬取了我司的简历数据,我公司是不允许爬取我司简历等敏感数据的,对于这种爬虫一经发现我们对其即进行记录并封禁”。
  大岂公司、戴顺及寻仟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咨询与服务协议》一份,该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大岂公司与寻仟公司,签订日期为2016年2月22日。其上约定,由大岂公司为寻仟公司在该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所经营并发展的所有业务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全面解决方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的收集及调研、其他应要求提供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大岂公司、戴顺及寻仟公司据该协议辩称,无论是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还是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服务协议》,抑或两者间的续费实际履约期,始终是由大岂公司作为实际履约方向英格索兰公司履行寻仟公司所负的合同义务,但大岂公司与寻仟公司均未能按一审法院要求提交《咨询与服务协议》已获得实际履行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图谱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可通过微信等移动社交信息平台实现,而戴顺所供职的大岂公司则自述主营业务内容即为客户提供移动社交招聘技术服务,戴顺担任董事的寻仟公司则更是与英格索兰公司签署了内容与图谱公司所提供技术服务具有可替代性质的《技术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就提供移动网络招聘技术服务而言,图谱公司已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形成了分流客户群体、彼此争夺交易机会的市场竞争格局,即图谱公司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之间构成了同业竞争关系,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鉴于被控诋毁邮件的制发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其传播方式具有瞬时性特征,即电子邮件发出即告行为完成。同时,考量图谱公司主张因制发被控诋毁邮件导致交易机会丧失之损害后果亦发生于2017年11月,故应适用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该行为给予评价;而被控诋毁声明虽于2017年11月20日首次刊发,但鉴于刊发在可供公众浏览的信息网络平台,故在无证据佐证该诋毁声明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删除的情况下,应适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予以评价。
  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事实,综合考量各方诉辩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追加寻仟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是否违反法律程序;二、被控商业诋毁行为的后果归属;三、图谱公司指控的商业诋毁是否构成;四、倘若构成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论述如下:
  一、追加寻仟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悖
  一审法院注意到,图谱公司所以申请追加寻仟公司为本案被告,实因大岂公司辩称被控诋毁邮件系为履行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技术服务协议》项下提示商业风险义务所发,而图谱公司提出该申请的时点亦为首次不公开审理休庭之后,此时庭审程序并未终结,故图谱公司作为适格原告,申请追加寻仟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既契合涉案事实,亦不违反法律程序。寻仟公司提出抗辩主张于法无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控诋毁行为法律后果归属寻仟公司、大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行为人执行职务为法人利益所为之的行为,均应定义为职务行为。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归属于法人。本案中,无论是由戴顺署名的被控诋毁邮件,抑或微信公众号、聊天群中刊发的被控诋毁声明,均与戴顺的私人事务无涉。前述商业诋毁行为无法独立于执行大岂公司或寻仟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故一审法院认定被控商业诋毁行为虽由戴顺具体实施,但并非属戴顺的个人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戴顺所供职的大岂公司或寻仟公司。
  关于制发被控诋毁邮件的后果归属,梳理本案相关证据,着重考量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理由,一审法院可以确信大岂公司实际参与了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及后续《服务协议》的履行。鉴于寻仟公司为《技术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缔约主体,而大岂公司为实际参与的履约人,二者之于英格索兰公司拥有与图谱公司相同的竞争利益;一并结合实际制发人戴顺与寻仟公司、大岂公司的密切关联,以及被控诋毁邮件最终受益者亦为寻仟公司、大岂公司之情节,根据权、责一致规则,一审法院判定该被控诋毁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寻仟公司和大岂公司。
  关于刊发被控诋毁声明的后果归属,依据前述认定,被控诋毁声明虽由戴顺刊发,但鉴于其行为系为履行大岂公司的职务所为,故相关法律后果亦应由大岂公司承担。
  三、被控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市场经济由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功效前提是市场竞争的公平、正当及有序。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可以运用新兴技术手段,突破固有框架,依据市场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创新商业模式,这也是市场经济赖以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处于同业领域的其他竞争者,在对本领域内出现的创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给予评价时,应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并较之无利益关联的商业评论更为谨言慎行。倘若相关评论所传递的信息系出于无事实依据的编造,且足以误导,甚至干涉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则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自由竞争的维度,应给予否定性的司法评价。有鉴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是对前述行为的明令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则是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但一脉相承地对前述行为给予否定,还通过强调对“信息误导性”的禁止,突出保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施以客观判断、理性选择的权益。
  大岂公司及寻仟公司在明知同业竞争关系,甚至明知图谱公司作为英格索兰公司潜在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向英格索兰公司制发被控诋毁邮件,以极为肯定的语气将图谱公司赖以提供技术服务的权利软件定义为一款“简历抓取恶意软件”,并描述其“采用不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些网站上的简历资料库”“这种不当行为显然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同时,为进一步渲染图谱公司所运用技术(可能)违法的严重程度,强化并蔓延英格索兰公司因担心交易合法性及安全性而产生的恐慌情绪,还在被控诋毁邮件的后一部分内容,刻意引用了包括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内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以求达到阻止潜在交易达成之目的。尤其需指出的是,被控诋毁邮件中的全部言论,既未经过严谨的实例调研,亦缺乏最基础的事实佐证,不具备任何客观依据。该一系列陈述,显然已如被控诋毁邮件的制发者所愿,对作为交易对象的英格索兰公司产生了效果明显的心理压迫与误导,即迫使后者顾虑重重地反复要求“潜在供应商”图谱公司对被控诋毁邮件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所谓“商业安全风险”给予逐一地说明、澄清,删节原定技术服务方案中“敏感”的核心功能。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与图谱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查无实据,甚至根本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发表如此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断言”,已根本性地损害了图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信誉及服务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当大岂公司获悉图谱公司于权利网站中刊载律师函,明确知晓图谱公司已采取将涉案纠纷提交司法裁断这一情形后,并未采取冷静、克制的理性对待,静待人民法院对纠纷争议作出处断,反而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相关聊天群等网络传播平台,大肆发布被控诋毁声明及该文链接,对被控诋毁邮件中的不实言论做进一步地细化、详解,人为地扩大误导信息的散播范围,蓄意放大该误导性信息对图谱公司的诋毁影响及损害效果。一审法院注意到,倘若邮件诋毁所产生的损害尚可囿于英格索兰公司这一单独交易个体的话,那么于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被控诋毁声明,则足以实质性地影响包括潜在交易对象在内的相关公众对权利软件施以客观之判断。此行为损害图谱公司商誉的同时,亦不当干预了拟接受图谱公司服务不特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有鉴于此,图谱公司主张发布被控诋毁声明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符合事实且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岂公司、戴顺、寻仟公司辩称前述构成商业诋毁的信息符合事实,并无虚假,尤其是相关招聘网站的信息反馈可以佐证权利软件系采取爬虫模拟技术,通过非法入侵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资源一节。一审法院注意到,首先,相关招聘网站向一审法院所反馈的信息于涉案诋毁行为实施之时并不存在,亦无证据表明被控诋毁邮件或声明系据此作出,故该反馈无法成为否定商业诋毁行为性质的事实基础与客观佐证;其次,各招聘网站所处利益角度不同,向一审法院所反馈信息内容亦不一致,以此作为判定权利软件系恶意侵权,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论据明显缺乏说服力,加之一并考量部分反馈信息的结论明显与图谱公司通过公证操作演示所固定的客观情形相左,故其不足为据;再次,本案判定商业诋毁构成与否的基点,并非是甄别图谱公司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而是着重考察作为与图谱公司开展同业竞争的经营者,是否在缺乏基础事实佐证的情况下,擅自无根据地编造、传播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评论信息,诋毁、损害他人商誉并对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施加了不当干预。有鉴于此,大岂公司、戴顺、寻仟公司所持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大岂公司辩称,制发被控诋毁邮件系代寻仟公司实际履行与英格索兰公司《技术服务协议》项下义务所为的商业风险提示。一审法院注意到,首先,根据《技术服务协议》及其所附《业务合作伙伴行为准则》内容分析,寻仟公司并不负有向英格索兰公司提示与己无关之交易是否存在风险的合同义务;其次,即便为履行合同义务而进行风险提示一说成立,纵观被控诋毁邮件的行文用词及言语表述,亦远远超出了正常风险提示之必要,完全背离了客观公允、谨慎中立的评价立场。有鉴于此,大岂公司所持履约风险提示一说实为文过饰非之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商业诋毁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鉴于制发被控诋毁邮件为瞬时行为,故已无责令停止之必要;而刊发被控诋毁声明的位置位于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具有可供无限制重复浏览的持续性,且大岂公司未向一审法院举证被控诋毁声明已作删除处理,故大岂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消除影响
  关于图谱公司诉请刊载声明,以及将该声明以与被控诋毁邮件相同的方式向受函主体发送的诉请,一审法院注意到,鉴于大岂公司及寻仟公司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同时,已实质性地损害了图谱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服务声誉,因此确有必要采取刊载声明、消除影响的方式对涉案事实予以澄清。图谱公司诉请刊载的微信公众号“仟寻招聘助手”,以及www.moseeker.com网站均为大岂公司支配所有,而以适当方式向英格索兰公司发送声明亦不存在现实障碍,考虑到该诉请内容确与涉案商业诋毁的损害影响彼此契合、适应,故一审法院考量裁判可执行性等因素,对图谱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经济损失赔偿
  鉴于图谱公司未能就商业诋毁造成其实际损失或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违法所得向一审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其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商业诋毁案件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既需衡量受害者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又应充分考察市场竞争背景下,加害主体所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客观各项因素,通过彼此契合、修正,向受害者提供恰如其分的司法救济,对加害者施以责当其过的代价惩戒,从而自根源上遏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发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强调“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的这一核心要旨,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考量如下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首先,寻仟公司,尤其是大岂公司作为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同业竞争者,实施商业诋毁造成的损害不容小觑。如前所述,寻仟公司、大岂公司系与图谱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各自占有的市场份额具有此消彼长的变化关系,这一条件下,面向竞争对手的潜在交易对象及业内其他经营者传递诋毁信息所产生的商誉损害远较无利益冲突的普通商业评论为甚。一审法院尤其注意到,大岂公司所获得的各项荣誉,足以说明其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地位,这一因素更加剧了涉案商业诋毁信息的可信程度,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波及损害。
  其次,大岂公司诋毁故意起止呼应,贯穿本案始终。考察英格索兰公司与图谱公司的持续磋商及英格索兰公司与寻仟公司先后签署《技术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具体时点,一并结合图谱公司与寻仟公司各自所提供技术服务具有的可替代性,一审法院有理由认定,戴顺代表寻仟公司、大岂公司所发出被控诋毁邮件的本意即为假借“提示交易法律风险”之名,实现阻止英格索兰公司与图谱公司达成潜在交易,排斥图谱公司参与商业竞争之目的,其主观恶意不可谓不明显。而在本案纠纷涉诉后,为压制图谱公司刊载的律师函并及时抢占舆论高点,大岂公司又进一步通过微信平台、聊天群扩大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范围,使得图谱公司为澄清所谓事实而疲于应对,事态一度陷于不可控的混乱状态。
  此外,被控诋毁行为导致的后果也相当明显:一方面,英格索兰公司与图谱公司原本拟定的商业合作无果而终,虽无法完全排除其他因素的考量,但依据双方后续的沟通往来可以查知,寻仟公司、大岂公司所传递的误导诋毁信息已实质性地影响,甚至决定了合作意向的最终搁浅;另一方面,当诋毁信息通过公众平台进一步散播后,相关公众纷纷向图谱公司求证诋毁信息的真伪,亦从侧面说明了损害影响的广度。
  除以上因素外,一审法院还将参考图谱公司所获社会荣誉,图谱公司、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各自的经营规模,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渠道,商业诋毁信息的内容及丰富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
  (四)合理费用支出
  关于公证费,一审庭审中图谱公司为证明相应的商业诋毁行为,提交了多份公证书及相关翻译件作为证据。鉴于相应公证及翻译费用确系维权所需,且有支付凭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住宿费,一审法院考量图谱公司异地诉讼之因素,结合实际支出金额,考量本案维权实际,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图谱公司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诉讼标的额及其与实际判赔之比例,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至于图谱公司主张大岂公司、戴顺及寻仟公司罔顾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性质,将部分涉案证据向案外人披露一节,因图谱公司并未就此举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大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商业诋毁行为;二、大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名为“仟寻招聘助手”(MoSeekerHR)的微信公众号、www.moseeker.com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大岂公司负担);三、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声明函,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以适当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通知英格索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费用由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负担];四、大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图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380,000元,寻仟公司在90,000元范围内与大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图谱公司的其余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0.76元,由图谱公司负担9,686.63元,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共同负担13954.13元。
  本院二审期间,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2018)沪静证经字第3334号公证书。2.(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889号公证书。3.(2019)沪静证经字第138号公证书。4.(2019)沪静证经字第136号公证书。5.《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6.智联招聘网站公布的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7.前程无忧网站公布的服务声明、隐私条款和法律声明。8.猎聘网公布的用户服务协议。9.第三方媒体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新闻报道。10.智联招聘网、前程无忧网、猎聘网官网账号登录过程截图。11.关于使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构成刑事犯罪或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或新闻报道。12.(2019)沪静证经字第137号公证书。13.加框链接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例或新闻报道。14.大岂公司与智联招聘网之间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条款。15.大岂公司与前程无忧网之间的服务合同。16.寻仟公司与猎聘网之间的服务合同和通用服务条款。17.戴顺出具的情况说明。18.大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导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微信截图。
  图谱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创业邦新闻报道。2.猎聘招股说明书。3.猎聘2018年中期报告。4.MoSeeker(HK)Limited法团成立表格和周年申报表。5.关于《简析深度链接、加框链接与盗链-信息网络权利视角》一文的说明。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图谱公司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2、5-16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4,17、18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图谱公司并认为该些证据不能证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上诉主张。
  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对图谱公司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该些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1.各方当事人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证据1、2、5-16,图谱公司证据1-4的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该些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未表示异议,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图谱公司以证据3、4属于未经客户授权,使用客户账户名及密码登录的情形,质疑该两份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本院认为,尚没有证据表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证据3、4是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客户账户名及密码登录,故本院对于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3.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证据17戴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据18中大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导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戴顺系本案当事人之一,王向导系本案当事人大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两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据,本院不予采纳。4.图谱公司虽对大岂公司、寻仟公司证据18微信截图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证据18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5.图谱公司证据5系证人证言,图谱公司就该证据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故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6.对于上述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证明目的、证据与本案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本身的内容及其证明力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确认权利软件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功能,包括:1.招聘企业在使用权利软件前,需先与招聘网站签订合同,获得招聘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应的授权权限。2.招聘企业开始使用权利软件时,需在权利软件中先绑定其从招聘网站获取的用户名密码,才可以通过权利软件访问招聘网站。3.招聘企业使用权利软件访问招聘网站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权利软件提供的搜索栏搜索到招聘网站中的个人信息简历,并可以将访问到的招聘网站中的个人信息简历下载并存储于权利软件为招聘企业提供的独立存储空间之中。权利软件同时对个人信息简历提供与已经下载过的简历之间的核对、识别功能,并可根据招聘企业的决定,对两份简历提供整合服务。
  本院认为,首先,被控诋毁邮件和被控诋毁声明,两者虽然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就两者的内容而言,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图谱公司,均将权利软件定义为“简历抓取恶意软件”,被控诋毁声明是对被控诋毁邮件的进一步说明、详解,且扩大了信息的散播范围,故应当认为被控诋毁声明是被控诋毁邮件行为的延续,两者属于同一行为,因此,无需将两者分别考量。鉴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控诋毁声明已被删除,故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评价被控诋毁邮件和被控诋毁声明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业信誉的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其一,一审法院已就图谱公司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之间就提供移动网络招聘技术服务,形成了分流客户群体、彼此争夺交易机会的市场竞争格局,进行了较为明确的阐述,本院完全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本院认为,图谱公司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之间构成了同业竞争关系。
  其二,各方当事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适用的主要争议在于,被控诋毁邮件、被控诋毁声明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事实或误导性信息。对此,本院认为,捏造一般指无中生有。在审判实践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虚假事实或误导性信息,既存在全部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也存在部分捏造或者虽然属于真实情况,但由于其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客观,而歪曲了真实情况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信息。但是无论是虚假事实,还是误导性信息,只要该事实足以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所规制的对象。本案中,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上诉中反复强调,图谱公司没有获得招聘网站和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并据此认为权利软件提供的简历搜索服务存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著作权侵权及违约等风险。但是,根据本院以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招聘企业只有将从招聘网站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绑定至权利软件后,才可以使用权利软件访问招聘网站;权利软件为招聘网站使用权利软件提供的搜索服务从招聘网站查询到的相关信息,提供存储、识别,并根据招聘企业的决定进行信息整合等服务,上述事实表明,是招聘企业从招聘网站获取了个人简历信息;向招聘企业提供个人简历信息查询、下载服务的是招聘网站;图谱公司提供的权利软件是招聘企业访问招聘网站相关信息的工具,具有存储、识别等功能。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图谱公司是权利软件的技术功能开发者,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图谱公司非法获取、使用了招聘网站的个人简历信息,实施了大岂公司、寻仟公司所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著作权侵权等行为,而就权利软件的技术功能开发而言,并不需要获得招聘网站和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另一方面,招聘企业使用权利软件访问招聘网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及招聘企业和招聘网站之间合同的具体约定,属于招聘企业和招聘网站之间的纠纷,不能将招聘企业使用权利软件访问招聘网站的行为,直接视为是权利软件开发者对招聘网站未经许可的侵入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被控诋毁邮件、被控诋毁声明中有关权利软件属于“简历抓取恶意软件”“采用不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些网站上的简历资料库”“这种不当行为显然违反了多项中国法律”“非正常的方式爬取这些网站的简历数据库”等言论,属于散布歪曲真实情况,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本院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被控诋毁邮件和被控诋毁声明均不构成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信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其三,本院注意到,在戴顺向英格索兰公司发送被控诋毁邮件后,英格索兰公司即向图谱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图谱公司就被控诋毁邮件中提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问题;侵犯版权问题;违约问题”等作出解释。然而,即使图谱公司就权利软件相关技术的运行原理、安全性及合法性反复、多次地予以解释、说明,英格索兰公司亦最终终止了与图谱公司的合作,而之后寻仟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续签《服务协议》。该节事实足以证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行为已经对图谱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本院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英格索兰公司系顾虑图谱公司简历搜索功能的合规风险,进而终止了与图谱公司的交易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其四,诚如一审法院所言“处于同业领域的其他竞争者,在对本领域内出现的创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给予评价时,应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并较之无利益关联的商业评论更为谨言慎行”。然而,大岂公司、寻仟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本应对图谱公司的权利软件予以更为充分的了解,并应对此作出客观的,恰如其分的评价。但是,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明知图谱公司和其同为英格索兰公司的潜在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仍然向英格索兰公司发送被控诋毁邮件,以“简历抓取恶意软件”等不实言论,诋毁图谱公司的权利软件,阻止图谱公司与英格索兰公司之间的正常交易。更在图谱公司刊载律师函后,进一步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传播平台,大肆发布被控诋毁声明及该文链接,称图谱公司的权利软件以“非正常的方式爬取这些网站的简历数据库”,进一步扩大误导信息的散播范围,并最终获取了英格索兰公司的续约。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具有贬损图谱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本院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其言论符合一般商业道德,不具有贬损图谱公司恶意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被控诋毁邮件和被控诋毁声明,已经构成对图谱公司的商业诋毁,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大岂公司目前已经删除了被控诋毁声明,本案中无需判令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停止侵权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大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删除了被控诋毁声明,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停止侵权,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令其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刊载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被控诋毁声明阅读量及点赞量的形成时间,并不影响其实际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一审法院在基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系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被控诋毁声明,被控诋毁声明的影响主要处于网络环境的情况下,判令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图谱公司因涉案商业诋毁所受实际损失,以及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考量图谱公司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大岂公司、寻仟公司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恶意、情节、损害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图谱公司所获社会荣誉,图谱公司、大岂公司、寻仟公司各自的经营规模,商业诋毁信息的传播渠道、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大岂公司在本案中赔偿图谱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8万元,寻仟公司在90,000元范围内与大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考量因素已较全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且图谱公司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大岂公司、寻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上诉人上海大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寻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  渊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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