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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卫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3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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