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康度假城,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康,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诚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康度假城与被告上海诚积健身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康度假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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