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玲杰,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明,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超,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宏伟,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飚,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毛朝滋,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原审原告:刘颀,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原告:芦娜,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姚玲杰、江明、简超、姜宏伟、童飚及原审原告毛朝滋、刘颀、芦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沈迪,上诉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被上诉人姚玲杰、江明、简超、姜宏伟、童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撤诉的,应当裁定,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一审法院就准许刘颀、芦娜撤诉一事,仅于一审判决书中进行了表述,既未出具书面裁定,也未进行口头裁定,故不能认为一审法院已就是否准许其撤诉作出了裁定。鉴于一审程序存在上述重大瑕疵,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员:程 功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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