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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莘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谭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文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莘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原告以另行处理双方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4.6元,减半收取计4,772.3元,由原告上海大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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