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乙贤,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乙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步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须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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