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随塘路XXX号。
负责人:陈奇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56号仁和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兰华升。
被申请人: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与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53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生农业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348,6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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