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平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研砼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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