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平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38,44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38,44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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