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厉又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宇,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翔宇,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079.48元,由原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章国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