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利,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靓,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77.06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893.1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业主,原告系涉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11月起无故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因原告催讨无果,故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包靓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系涉诉房屋产权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70.58平方米。原告系涉诉房屋所在小区浦东新区黄山始信苑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原为多层0.67元/月/平方米,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为0.90元/月/平方米。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初十日内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滞纳金按应交纳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被告自2013年11月起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8年3月止共欠物业服务费2,977.06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现被告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造成原告损失,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977.06元(不动产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被告包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费的滞纳金89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包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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