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娟娟,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谷培涛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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