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晓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菱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92元、保全费2,415元,合计诉讼费5,907元,由原告上海大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罗圣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