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欣。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观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大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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