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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贡蕾,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
  原告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被告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解约赔偿金30,41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至原告处任生产技术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地点为上海,且被告同意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变更被告的工作岗位、内容及地点。后因经营需要,原告取消被告所任芮欧门店的技术岗位。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调岗事宜(工资待遇不变),安排被告调至青浦区朱家角镇工厂上班,被告不同意。2018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书面调岗通知书,要求其自5月14日起到工厂上班,但被告未按要求出勤,并到芮欧门店纠缠影响营业,原告遂派人到门店对其进行说明,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报警。2018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旷工通知单》,但5月15日及16日被告依然来门店纠缠,原告再次报警,并出具《旷工通知单》。2018年5月17日,原告根据考勤制度相关规定以被告旷工4天对其作出辞退处理。
  被告沈某某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偏远地区原告应提供住宿,现原告将被告调至青浦区朱家角镇工厂,系属偏远地区,但原告未提供住宿。原告真正的解约原因系因被告之前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原告在芮欧门店依然设有被告原岗位(做糖技术人员),故不存在岗位已经取消的情况。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入职原告处田子坊门店任糖果师傅,后调至芮欧门店工作。自2015年9月起,被告的月工资为4,000元。2018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约定:原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被告从事生产技术工作,被告的工作地点在上海,随着原告的经营范围扩大,原告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后,可委派被告至其他城市工作;被告同意原告根据经营需要、被告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变更被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被告入职后,原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动被告的工作岗位或地点,被告需服从原告安排,偏远地区原告提供住宿。
  2018年5月7日,原告出具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需求,将被告的门店技术岗位调至朱家角工厂技术岗位,要求被告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报到。被告未报到。
  2018年5月14日,原告出具旷工通知单,载明:“根据公司安排芮欧门店取消做糖技术岗位,已于2018年5月7日做好你岗位的调岗通知,你于2018年5月14日未前往青浦区康园路XXX号朱家角工厂上班,也未请假,公司视为旷工处理,限你于2018年5月15日前回朱家角工厂上班,否则根据考勤制度旷工两次以上公司作辞退处理,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被告未按通知报到。
  2018年5月16日,原告再次出具旷工通知单,载明:“……至本函发出之日,你仍未到通知地点报到上岗,现再次通知你,限你于2018年5月17日前回朱家角工厂上班,否则根据考勤制度旷工两次以上公司作辞退处理,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公司不再另行通知。”被告仍未按通知报到
  2018年5月17日,原告出具辞退通知,以被告2018年5月14日至5月17日旷工4天严重违反《糖果师傅考勤制度》为由辞退被告。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收《糖果师傅考勤制度》,该制度第一页中载明:无故不上班、当天请假作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两次,作辞退处理。
  审理中,被告称《糖果师傅考勤制度》第一页内容与其当初签字时看到的不同,其中工作时间及年假的天数不同,其他内容记不清了。另被告提供:1、网页截屏、照片,证明被告原岗位依然存在;2、费用报销单,证明原告对于青浦工厂工作提供住宿。原告对此称:1、网页截屏真实性无异议,可以显示芮欧门店糖果DIY套餐半年销量为零,所以公司取消了糖果师傅岗位,如果偶尔有一、两单DIY套餐预约,公司会临时调其他门店糖果师傅去芮欧门店,网页只是公司的销售渠道及方式,不能证明芮欧门店糖果师傅岗位依旧存在,门店是否设立糖果师傅岗位需根据该门店的经营情况来调整,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青浦工厂周边就是社区,生活便利,所以不属于偏远地区,如果临时派糖果师傅去青浦工厂工作,公司报销住宿费,但如果长期在青浦工厂工作,公司不报销住宿费。
  沈某某(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按4,630元/月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10元。该委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10元。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糖果师傅考勤制度》,被告提供的加薪告知书、工资单、奖金通知书、银行明细、网页截屏、费用报销单,原、被告均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调岗通知书、旷工通知书、辞退通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岗位设置、人员调动,此属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被告工作地点在上海,并未约定为芮欧门店,合同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可根据经营需要等因素合理变更被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双方亦实际按此履行,此从被告在职期间基于原告的安排在不同门店工作过亦可予以印证。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屏亦一定程度可以证实原告取消芮欧门店糖果师傅岗位具有客观原因,现原告在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被告调至青浦工厂工作,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被告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按期报到,在原告发出旷工通知单告知不到岗的后果后仍未报到,原告以此认定被告2018年5月14日至5月17日旷工4天,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称原告与其解约的真正原因系因其之前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但该主张系属被告主观猜测,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称芮欧门店依然设有糖果师傅岗位,对此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同样不予采信;退言之,即使芮欧门店仍设有糖果师傅岗位,被告仍有权基于经营需要对被告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此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至于被告所称青浦工厂系属偏远地区,依据合同约定应提供住宿,对此本院认为,偏远地区通常系指交通、生活不便地区,现并无证据表明青浦工厂所在地交通、生活不便,且被告本身系租房居住,完全可在工厂附近租房以便上班,故被告至青浦工厂店上班并不存在客观障碍,被告的该理由亦非其拒绝调动的正当理由;退言之,即使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住宿,完全可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而非采取消极对抗方式拒不到岗。基于被告存在旷工4天,原告依据其处经被告签字确认的《糖果师傅考勤制度》辞退被告,有制度依据。尽管被告称该制度第一页内容与其当初签字时看到的不同,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确认《糖果师傅考勤制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告与被告解约系属合法解约,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大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1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包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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