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文,男。
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萦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上海大饭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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