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晓燕,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晨,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孙晓燕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于2020年3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被告(反诉原告)孙晓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的租金,按每月5670元计,共计36,825元(已抵扣租赁保证金5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以36,825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3、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空调使用费2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48,195元。审理中,天乙公司申请撤回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天乙文化艺术品广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天乙广场内119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租期为1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月租金为7087.5元(其中4252.5元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收取,但实为租金),若被告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原告给予被告租金优惠,优惠后月租金为5670元。租赁期内,被告按1.3元/度的标准据实向原告支付电费,并按照2000元/年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还约定,被告逾期缴纳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的,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天支付滞纳金。又约定,租期届满后,被告应当交还商铺及附属设施,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上述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商铺,被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5700元。2017年8月30日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继续租用该商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018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不续租通知》,明确要求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搬离,清空商铺内财产并结清相关费用,将商铺交还。但被告既未付清拖欠的费用,亦未交还商铺。2018年7月30日,原告发律师函向被告催讨租金,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将商铺交还给原告,但未付清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42,525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认为,其已提前1个月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关系,被告应当及时与原告结清费用,并将商铺清空后返还。被告逾期返还商铺,并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占有商铺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请。
  孙晓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30日终止,当时天乙公司不同意和被告续约,整个市场也不营业了,被告就立即搬离,不再使用房屋,门就开着。房屋交给被告的时候就没有钥匙,被告是经营古玩的,锁是自己配的,天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至一年后。
  孙晓燕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要求天乙公司返还租赁押金5700元;2、要求天乙公司返还商铺转让手续费6000元;3、要求天乙公司返还停车场押金150元;4、要求天乙公司赔偿商铺装修费3万元。
  事实和理由:双方租赁合同于2017年8月30日到期终止,孙晓燕如期搬离。合同履行期间,天乙公司收取了租赁押金、租赁手续费、停车场押金,因合同到期终止,天乙公司应退还,但孙晓燕多次催讨未果。天乙公司曾承诺孙晓燕可以租赁不低于十年,故孙晓燕于2012年7月对商铺进行了装修,花费68,000元,装修成本分摊十年,但因天乙公司称房屋需拆迁故合同到期不再续租,导致孙晓燕装修目的部分无法实现,故要求天乙公司赔偿3万元装修成本。
  天乙公司辩称,租赁押金应抵扣租金,不应退还。转让费是当时双方根据转租情况收取,孙晓燕没有异议才支付的。停车场押金,与本案无关,是两个法律关系,孙晓燕还欠付停车费。孙晓燕主张的装修费发生在2012年,但2012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装修补偿,故不同意孙晓燕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9日,天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建筑材料商店承租了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30套商铺。2016年8月30日,天乙公司(甲方,出租方)与孙晓燕(乙方,承租方)签订《天乙文化艺术品广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XXX号天乙广场119号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面积54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做工艺品经营,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月租金2835元,月物业管理费4252.50元,若乙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甲方给予乙方一次优惠,月租金2268元,月物业管理费3402元,租赁期间,为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完好,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即一个月租金为5700元,合同期间租赁物如无损坏,合同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如数无息退还前述保证金;如有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如保证金不足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因乙方责任导致租赁提前终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5.3乙方应于铺位租赁期满后,将承租铺位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铺位应当保持铺位及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铺位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5.5乙方租赁期满归还铺位时,应恢复成甲方交付时的状态。8.11乙方装修或改建租赁铺位所增添的物品,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负责恢复租赁铺位的原状,乙方未予按时拆除或清除部分的装修,可视为遗弃物,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合同签订后,孙晓燕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30日。
  2018年3月5日,天乙公司在天乙广场内向租户发送《不续租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合约已经到期,请各位收到本通知后清空承租商铺,与公司物业做好相关结算交接,于2018年4月15日之前搬离,逾期未搬离将按日租金的2倍收取费用,等等。孙晓燕表示其早已搬离涉案商铺,故从未收到该通知。
  2018年7月30日,天乙公司委托律师向孙晓燕发送律师函,要求孙晓燕交还铺位、结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孙晓燕对此表示没有收到,也不能确认天乙公司是否邮寄。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租金是每月5670元,孙晓燕支付租赁保证金5700元,尚在天乙公司处,天乙公司同意抵扣租金。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庭审陈述外,另有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天乙公司提供照片两张,证明2018年4月涉案商铺仍旧在经营,孙晓燕也出现在商场,当时3月份发搬离通知后,4月份天乙公司工作人员至商场查看还有哪些商铺未搬离。孙晓燕对此表示,照片中出现的店铺可能是涉案商铺,但是不能确定照片就是2018年拍摄的,手机拍摄的时间可以更改。天乙公司还提供2017年7月28日停车费发票,证明孙晓燕还支付2017年9-12月份停车费,合同到期后仍在使用涉案商铺。孙晓燕对此发表质证意见为停车费与租赁为两个法律关系,被告之后一直在此停车至今,与租赁商铺无关。
  本院认为,天乙公司与孙晓燕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孙晓燕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到期后负有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人的义务,租赁合同对交还房屋的要求也进行了约定,孙晓燕抗辩称其在合同到期就搬离涉案商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该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双方租赁期至2017年8月30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孙晓燕继续使用房屋,天乙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天乙公司表示其于2018年3月5日发出通知要求承租人于2018年4月15日前搬离商铺,双方租赁合同应至2018年4月15日解除。孙晓燕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30日,故天乙公司按原租金标准主张孙晓燕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的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押金,故孙晓燕反诉要求退还押金,本院予以支持。孙晓燕已实际承租商铺,故反诉要求退还转让手续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孙晓燕反诉要求退还停车场押金,车位租赁关系与商铺租赁关系为两个法律关系,且其表示至今仍在使用车位,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孙晓燕主张天乙公司承诺可以租赁商铺十年以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天乙公司予以否认,双方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故孙晓燕主张装修补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天乙公司撤回部分诉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2,525元;
  二、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晓燕租赁押金5700元,该款可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互相抵扣;
  三、驳回孙晓燕的其余反诉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孙晓燕负担360.30元,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9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孙晓燕负担365元,上海天乙茶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红

书记员:徐  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