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霖,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翔。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天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上海中油固超燃气有限公司、上海茸惠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权益,案外人上海雨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继雨自愿以其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雨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魏继雨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油固超燃气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资额24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固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茸惠加油站有限公司35%的股权(出资额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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