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煌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衡冠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霞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衡冠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原告按约发货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故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广州市衡冠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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