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盛燃气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任泽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盛燃气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两次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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