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秀丽,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原审第三人:杨建平,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姜秀丽、张庆因与被上诉人蔡红及原审第三人杨建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姜秀丽、张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李 超
审判员:杨怡鸣
书记员:张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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