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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等与蔡红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秀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秀丽,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红,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原审第三人:杨建平,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姜秀丽、张庆因与被上诉人蔡红及原审第三人杨建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天傲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张生、姜秀丽、张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李 超

审判员:杨怡鸣

书记员:张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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