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勤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志明,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村窑桥244号。
被告:黄辉庆,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法华村立新405号。
原告上海天勤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明、黄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蒋志明、黄辉庆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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